成语“十恶不赦”源自于哪里?“十恶之罪”指的又是哪十条罪行?
“十恶不赦”这句成语源于南北朝的北齐法律,该法首先规定了十项重罪,而这十项重罪不在八评之列。接下来,我们将了解成语“十恶不赦”。所谓“八条意见”,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特殊人犯罪,不能适用于普通诉讼,司法人员也无权直接审判和管理案件。他们必须要求皇帝作出裁决,皇帝将根据他的地位和具体情况减轻处罚。这八种人是:论亲属、论过去、论德行、论能力、论功德、论高尚、论勤奋。后来在隋代《开皇律》中,根据北齐律“十恶不赦”的规定,对“十恶不赦”进行了重新界定,后来在唐律中进一步确认:“五刑之中,十恶不赦最为严重,明教处于红色,皇冠被打破了,头衔上特别写着:叛国罪——叛国罪,叛国罪,危害国家,图谋大乱,图谋破坏帝陵皇宫,犯叛国罪,投敌叛国罪,殴打、杀害祖父母等受人尊敬的亲属,杀害一家三个以上非死罪分子,或者极不尊重地肢解他人——包括盗窃皇帝的祭品或皇室物品;伪造或者盗窃皇帝的印章;违反原规定的;皇室饮食错误地违反了禁食规定;无官礼侵犯了皇帝的尊严和不孝行为,包括控告他的父母;未经父母同意私分财产;缺乏对父母的支持;不服从父母的尊重——杀害或贩卖五件衣服以内的亲属;妻子殴打或指责丈夫的不公正行为——杀害老师有内乱,为丈夫哀悼——指与小龚的亲属通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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